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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信托·红星美凯龙呼市鼎盛华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事务管理报告(2013年2季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起设立的“大业信托-红星美凯龙·呼市鼎盛华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12月30日依法成立,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30,000万元,信托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其中,A1:12个月期,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预期净收益率为11%/年;A2:12个月期,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预期净收益率为12%/年;B1:18个月期,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预期净收益率为12%/年;B2:18个月期,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15000万元(含)以下的,预期净收益率为13%/年;C1:24个月期,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预期净收益率为11.5%/年;C2:24个月期,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含)以下的,预期净收益率为13%/年。
 
        本公司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了如下信托专户:
        户名: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
        账号:3602 1138 2910 0038 065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第6期(2013年3月21日—2013年7月3日)的信托事务管理事宜。本公司对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运行情况
(一)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
(二)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本公司受托人没有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或者不利情况。
(三)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本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30,000万元。
(四)A1、A2类受益人信托单位合计4,650万元已于2012年12月30日到期,B1、B2类受益人信托单位合计15,020万元已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截至目前,信托规模为10,330万元。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用于购买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特定资产包含鼎盛华世纪广场项目二三四期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上将来建成的或在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鼎盛华世纪广场项目一期地下商业及地下车库),并向内蒙古鼎盛华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款专项用于鼎盛华世纪广场项目建设、贷款偿还及经受托人同意的其它用途。
(二)信托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1、本报告期内,信托账户收取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款和收益共计人民币158,819,444.45元。
2、本报告期保管费用支出75,000元。
3、本报告期内,向全体受益人分配2013年3月21日—2013年6月20日信托收益人民币7,886,380.63元。
4、本报告期内,向B1、B2类受益人分配2013年6月21日—2013年6月29日信托收益458,100.00元和信托本金150,200,000.00元。
5、截至报告日,信托账户期末余额为人民币1,612,610.89元
 
三、期间收益分配情况
         依据信托合同约定,本公司将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每自然季度向受益人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本期实际收到信托收益和本金为人民币158,819,444.45元,向受益人实际分配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58,544,480.63元。实际收益率为:A1:12个月期,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际净收益率为11%/年;A2:12个月期,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实际净收益率为12%/年;B1:18个月期,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际净收益率为12%/年;B2:18个月期,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15000万元(含)以下的,实际净收益率为13%/年;C1:24个月期,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际净收益率为11.5%/年;C2:24个月期,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含)以下的,实际净收益率为13%/年。
        本公司已于2013年6月24日向B1、B2、C1、C2类受益人进行了第六次收益分配,并已于2013年7月1日向B1、B2类受益人进行了最后一次收益和本金的分配,请您及时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情况说明
        本信托计划执行期间,信托执行经理为由伍志群、卜中君担任。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