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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推进行业进一步务“实”向“新” 监管层将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
 日期:2023年09月20日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1230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周多来我的体验是,处理业务更为明确、规范,总体看对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帮助的。”一位私募从业人员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表示,《条例》旨在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
  关键环节指引更趋清晰
  “目前来看,市场和业界对《条例》的出台持积极态度。”另一位私募从业人员表示,“我认为《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秩序和行业透明度,也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过也有部分市场参与者表示,一些业务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需要时间适应和调整,整体来讲利好投研能力强的私募基金。”
  《条例》于今年7月9日公布,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回顾私募行业监管发展史,迄今已有十余年。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但未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纳入适用范围。2013年,中央编办发文明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由证监会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解决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上位法缺失的问题,证监会2013年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条例》。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从内容来看,《条例》共七章62条,重点对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充分发挥服务实体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规范行业发展、划定监管底线的同时,也注重充分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条例》坚决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的管理人、实控人、合伙人等关键主体,聚焦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关键环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全流程要求,明确持续性要求。”在9月4日举行的2023全球PE论坛上,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主任王建平表示,另一方面,《条例》明确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强调发挥私募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
  实际上,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等作用,在《条例》多处均有所体现。例如,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近年来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
  同时,《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条例》的这一设置,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均提供了便利。”广西大学副校长、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告诉记者,私募基金有效形成股权资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注册制改革以来,多数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均获得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支持。在新时代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我国亟须进一步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以推动更多“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孵化和成长。
  促进行业长期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法律法规供给不足、行业准入门槛低、部分机构合规风控意识不强等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在业内人士看来,《条例》的出台及实施,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行业长期的高质量发展。
  有私募从业人员告诉记者,《条例》提出了规范化的“募投管退”流程,旨在创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和有效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这有助于提升行业信心。在“募”阶段,《条例》增加了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且相关的募集行为也将受到市场及监管更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在“投”阶段,《条例》更加强调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更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的运行效率。在“管”阶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在“退”阶段,《条例》通过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和流程,既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也有利于基金运行的稳定性及持续性。
  “《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对于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推动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的优化,也推动了长期机构投资的培育。同时,《条例》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并且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推动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田利辉表示,总体来看,《条例》总结过往十余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填补了私募基金监管空白,优化了私募基金法规体系,推动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法治化、规范化的长足健康发展。
  对于私募行业发展环境的后续建设仍在持续进行。王建平介绍,证监会正在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努力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