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得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从整个方案来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重中之重。调整后,金融监管部门将形成“一行一总局一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的“双峰监管”模式。未来,中国金融业监管将从分业监管转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集中或统一监管模式,金融市场迎来强监管时代。
一、改革后部门职能更明确,责任更清晰
改革后,负责监管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中国银保监会将被撤销,证监会、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直接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结束实行了近20多年的分业监管模式。此次改革是顺应行业、市场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解决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协调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领域的风险。
1. 央行行为监管职能淡化,更聚焦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
从功能上来看,央行剥离了监管职能和消保职责,专注于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说明》中指出,将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划入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央行分支机构改革方面,撤销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立省级分行或市分行。仅有北京分行保留营业管理部牌子,上海分行与上海总部合署办公。不再保留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地(市)中心支行。
2.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强调投资者保护和监管的高效统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在银保监会的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同时,把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 证监会新增企业债发行审核功能,剥离投资者保护职责
改革后,证监会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并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专注资本市场监管。改革后,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未发生明显变化,新增对国家发改委负责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剥离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仍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票、PPN)进行监管。
4.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强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权
《说明》指出,为了强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权,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同时,压实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
据悉,2002年,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与市金融工作党委合署办公,成为全国首个地方金融办。随后多地陆续成立金融办,主要负责当地的招商引资,并为当地企业提供各类融资服务,帮助当地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等。其后,各地金融办陆续改名为“金融局”,负责当地金融监管。
2018年,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拉开序幕,各地陆续挂牌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加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等牌子,既要承担地方金融发展、招商引资等工作,又要承担监管职能。
二、与时俱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历经多轮改革
其实,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经过了多轮改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业务相对单一,国内金融业由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主导,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并于1969年并入财政部。各级分支机构也都与当地财政局合并,成立了财政金融局。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发行货币,还担负着商业银行的储蓄与放贷职能,并不负责金融监管。
集信贷和财政于一体的“大一统”方式虽然可以让金融资源能够精准地输送至当时急需的关键行业,但隶属于财政部的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关注货币在实体经济的传导,而是盯住财政赤字,银行信用派生力量无法得到释放。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经济发展的愈加重视,银行的作用也愈加显著。
1979年8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同年,中国农业银行再度恢复,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设,形成三家专业银行。由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新型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正式宣布了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
198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央行剥离了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对于银行经营行为的规范从内部管理变为外部监管,成为相对独立、全面、统一的监管机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开始正式确立。
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的多样化,统一监管的制度显得力不从心。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施分业经营和监督。自此,确立了分业监管体制。
1997年、1998年,先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此后,又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并入证监会,央行将债券、基金和证券监管移交证监会,将保险监管职能移交保监会。自此,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形成“三足鼎立”,分别履行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
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和中央银行职能的双重角色问题仍没有解决。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信托、资管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移交给银监会,形成“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并延续至2017年。
但是随着科技进步,一些新业态、新模式在金融领域不断涌现,比如P2P、众筹、加密货币、线上理财等互联网金融和科技金融的出现,给消费者和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也给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2017年以来,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不断深化,跨行业、跨市场传染的金融风险不断增加。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宣布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委的五大职责之一就是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2018年,为了“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分业监管的弊端仍未解决,导致很多机构仍处于监管空白。
三、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带来哪些影响?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但金融监管体制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很难在监管信息上形成共享,也不能在监管体制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因此,本次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将对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国内金融业将迎来强监管时代。本次改革明确,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将正式形成“内双峰监管”模式,由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行使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职能。
双峰模式(TwinPeaks)是1995年由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提出的,根据他的理论,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双峰”的。
第一,以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实施审慎监管;第二,以促进市场行为规范、防止投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成立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实施行为监管。双峰监管又被称为目标型监管。目前,英国、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均实行双峰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下,将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置于同等监管层次,设立独立化、专业化的行为监管机构,有助于强化行为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中和统一监管,有助于解决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够等矛盾,加强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效率,防范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风险。
未来随着监管体系的逐渐成熟,部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型业务和机构,比如: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有望纳入监管,有助于减少监管盲区,化解分业监管、“谁的孩子谁抱走”原则下,部分机构“裸奔”的现象。
其次,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更为清晰。此次改革明确,为了强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权,将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调整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剥离金融发展、招商引资以及金融服务职能,比如辅导企业上市、加强融资的职能将不再。同时,地方金融监管事权可能将统归于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指导。
再次,央行剥离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职能和消保职责,并大幅精简了组织结构,有利于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政策体系,加强货币政策向下传导,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同时,证监会变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本质上是其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更,强化了其监管职能。未来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审核统一由证监会监管,可以避免审核标准不统一导致的监管套利行为,有利于推进债券市场改革,强化市场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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