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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共同富裕背景下构建家族信托动态治理机制?
 日期:2023年01月19日 文章来源:作者:马瑞乾;来源:农村金融研究 浏览:1283次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了应当在高质量发展中不断促进共同富裕,那么对该精神的深入理解就是对通过财富管理方式促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关键。共同富裕需要在继续发挥政府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夏杰长等,2021),构建第三次分配制度,而家族信托是作为高净值人群的家族企业管理者参与社会发展进行家族外部传承的重要方式,因此完善好这一超长期的财富安排计划,对其进行科学治理十分必要。因此,在共同富裕背景下,针对家族信托的研究将丰富第三次分配、公益慈善、财富管理等重要理论,以解决家族企业治理与社会治理面对的共同问题。

         经过多年发展,大部分家族企业已经成为大型的集团性公司,如何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而家族信托中涉及的公益慈善部分又是实现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的重要路径,进一步拓宽了企业责任核心价值的空间(李海舰、杜爽,2022)。家族慈善信托将慈善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内容,可以看出公益慈善对家族企业和家族成员带来的重要社会影响力,这种影响是积极并直接的,同时政府还给与参与公益慈善的企业以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发挥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家族信托的内涵,从单一向综合扩展,而信托治理就是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最重要的过程。家族企业将慈善事业纳入信任之中,体现了由完全政府牵头的扶贫和社会保障活动,逐步将向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转移,这样既节约了社会成本,又拓宽了参与主体,最终致力于共同富裕的伟大进程。我国已经从慈善扶贫发展到了慈善帮助富裕的重要阶段,这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价值的丰富体现。

         在共同富裕制度体系中,不仅包括外部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包括内部有效的财富管理制度,目的是鼓励引导高净值人群管理好家族财富,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促进家族信托产业的繁荣发展。

         在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全世界各国都在根据自身所处的制度环境制定符合法律要求、文化要求、道德要求的家族信托管理制度,而家族信托的各类主体也在不断尝试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目前国内对家族信托治理更多强调是在设立时对基本要素的认定、主体权责的明确和资产权利的厘清,并没有注意到如何应对制度环境、企业发展等诸多因素对家族信托带来的影响和变化,然而只有对家族信托进行有效的动态治理才能真正发挥其制度优势,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和传承等目的。

         一、家族信托动态治理的概念

         家族信托治理的概念来源于家族治理,而家族治理往往与家族企业治理直接联系,在家族企业的情境下,通过家族信托治理来结构化处理家族事务成为重要的家族财富管理方式(托马斯·泽尔韦格、高皓,2021)。家族治理是一种综合性的组织运作,其中不仅包括完善企业治理,投融资控制权,还涉及公益慈善事业,这是家族正向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国际家族信托发展中,社会公益与慈善属性逐渐加强,并产生重要的影响力,甚至影响到了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国际贫困、促进教育和健康等公共性问题(王延伟,2020)。

         家族成员之间不仅以身份关系作为联系纽带,其一般会作为家族企业股东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治理中,各主体之间发生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具有明确的决策机制加以解决,但是当家族股东与家族经理人、家族股东与非家族经理人、家族股东与非家族中小股东产生意见分歧时,此时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很有可能失灵,因为更加复杂的身份关系将与家族企业事务混杂在一起,将提高公司治理成本。那么,家族信托通过引进第三方受托人的方式综合处理具备特殊身份关系的家族纠纷,同时解决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公司治理问题,因此家族信托治理是在严格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将规范体系引入家族治理和家族企业治理的重要过程。

         家族信托是一种法律结构,主要是为了解决财富管理与传承问题,其特点就是受托资产的种类多样与繁杂、基础法律结构长期性,同时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呈现出动态变化(高皓,2015),所以家族信托的治理一定首先是基于保障法律结构的稳定性,完成信托相关的法律要求,其次是根据信托协定、资产变化、家族企业发展以及家族成员变动,及时对信托进行调整,因此形成了家族信托的双层治理模式。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治理应当聚焦于财富治理,因为家族信托是以财产的经营、收益为目的,所以治理过程中的组织结构调整和内部权力配置都是围绕财富分配展开。

         家族信托第一层次的治理是指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的“静态治理”。家族信托将财富的有效传承作为首要目标,从主体即设立人的家族成员结构和客体即纳入家族信托资产组成两个方面,厘清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收益权、公司的控制权、持有股权份额的转让权,对信托委托人、第三方受托人、最终受益人、信托保护人等主体的所持权利和承担责任加以限定,完成家族信托的法律结构组成。

         在静态治理层面,更多的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制度约束主体对财富的控制权,同时应当以形成基本逻辑与书面指导原则为主要内容,为一段时间内的修改作出留白,不应规定过细,限制家族信托的发展。家族信托的创始人往往会将对家族发展核心理念在此阶段确定,也成为指导家族企业的发展重要内容,然而在代际传承过程中,由单一家族成员发展为兄弟合伙、表亲联营等多元成员组成的家族企业,也一定会发生理念和价值观的冲突,使得在初始阶段设立的家族发展价值随之发生改变,这时单一的设立之初的静态治理就无法满足家族治理和家族企业治理的需要。

         家族信托第二层次的治理是指家族信托运行过程中的“动态治理”。动态治理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在设立阶段建立弹性和退出机制,为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时间预留空间,二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根据家族信托的动态治理是一定会发生的,这主要基于家族企业在长期发展特有的治理问题。

         家族企业在从创始人向二代、三代传承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作为家族成员的股东并不具备公司管理能力或是不再关注与企业经营,而是仅仅作为战略投资或股权投资者身份参与治理的情况,那么其依附的非家族成员担任高管往往会发生代理问题,存在利他和利己主义之间的利益冲突。

         家族成员之间也很有可能因为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方式和决策流程而对企业重要经营计划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将公司治理矛盾引发为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公司治理成本。同时,注入家族信托中的重要资产中很大程度包含股权资产,而股权资产会随着公司上市、多轮投融资发生结构性变化,那么对家族信托的调整和改变,就使得通过财富治理联动进行公司治理、股权治理和家族治理,解决重大利益冲突问题。

         家族信托动态治理中的第三方受托人介入是平衡传统家族企业治理机制局限性的重要补充。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注重内部的权力制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发挥公司权力决策机构的各类作用,但是由于家族成员一般会在公司决策层交叉任职,导致制衡机制失效,同时将不利于获得外部专业知识和引进外部人才,进而影响家族企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信托法律关系的要求,受托人作为重要的外部人员,具备很强的独立性,能够在信托协议范围内自主实施财富管理,间接影响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这是家族成员主动解决自身特有公司治理的方式。受托人实际上是具有极强专业素养的团队或公司,能够以第三方视角给与信托创始人或家族核心成员以重要的企业管理方面的指导,协助制定出最符合家族企业利益的公司治理方案。

         家族信托的动态治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通过家族慈善信托或是慈善项目,将公益慈善的价值观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家族治理和家族企业治理中去。通过公益慈善解决财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不足,是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方式。

         由于家族成员对公益慈善的理解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逐步认识到慈善不仅是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同时也有利于家族企业的声誉建设,全面提高公司能力。家族慈善信托,将公益慈善作为资产收益的重要分配内容,在动态治理过程中不断根据慈善目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结构,将道德观、文化观、价值观这类无形元素通过家族慈善信托传承下去,有利于正向家族观念和家族文化的传播(蔡概还、陈进,2019)。这一方面体现了企业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赋予企业家的重要责任,而家族慈善信托的动态治理是以最大能力完成这一重要任务。

         二、家族信托动态治理的主要目标

         第一,家族信托的动态治理首先就是为了梳理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信托法律结构的稳定性。在家族信托法律结构中,除委托人外,受托人、保护人(监察人)、受益人一定会随着长期发展而变化,那么为了应对主体变动,调整家族信托十分必要。受托人变更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受托人不再获得委托人信托,或是由于受托人自身原因,失去继续承担家族信托实际执行人的能力,同时如果在不同法域建立新信托,也通常需要变更为同一受托人,为信托重组提供必要便利。信托保护人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家族信托中,不仅是对委托人的一种协助和补充,也是对受托人的一种制约和平衡,因此对其专业能力要求极高,那么在家族信托资产运营过程中,根据对投资、法律、税务、管理等需求寻找不同的信托保护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家族企业在发展初始阶段,主要通过直系亲属控制、兄弟合伙、表亲联营以及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职业经理人参与形成特殊的治理结构。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必然会出现人员更迭,所以受益人的调整也势在必行,同时也会通过信托重组完成对公司治理权力的再分配。

         不同的家族成员身份关系建立的家族企业也呈现出不同的家族信托调整方式,例如由夫妻共同创业建立的家族企业,很有可能因为婚姻是否存续,不仅影响家族企业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债务和共同经济激励等,还有可能因为家庭矛盾进而导致公司治理问题,同时随着子女出生,会发生股权移转等情形;由兄弟姐妹共同创建的家族企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容易爆发。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在身份关系中,兄弟姐妹的优先顺序次于作为核心家庭成员的配偶和子女,当企业和家庭共同发展到一定时期时,创始人更加倾向于自身的核心家庭成员,进而对企业治理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最终析产分离家族企业。因此,家族信托发挥长期财富管理能力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在法律规范下,各主体权利义务明晰。

         第二,家族信托动态治理是实现资产保护的重要需要。家族信托两个主要功能就是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而资产保护是财富传承的前提,资产无法得到确实保护,财富传承也无从谈起。家族信托在设立时是无法对资产后期的运行情况作出准确预期的,很有可能出现非核心资产价值的爆发性增长或是转移成为不良资产,那么装入信托的资产就要进行调整,尤其是较为复杂的股权。如果家族信托所在法域税制发生变化,同样需要对资产配置进行跟进调整。保障家族信托的稳定性,一方面要求在设计家族信托结构时具有较高的精细化程度;另一方面要求及时适应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完善法律结构,对每一项条款进行更加明确地解释,来增强稳定性。资产隔离是家族信托的优势,受托人独立性越强,委托人干预越少,资产受保护程度就越高。

         因为股权的特殊性,其直接关乎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人往往具有强烈地保留一定的撤销权和修改权的愿意,也为资产保护带来风险,所以受托人在调整家族信托资产或是设立新的家族信托时,要十分注意资产调整方式和设立人权利条款的表述。

         关于股权转让条款的规定是重中之重,具体内容的制定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家族信托创始人在设立之初的股权战略,另一方面要结合家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要求,过分限制股权转让会影响公司扩张并购、上市融资进程,放松转让条款又会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引发公司管理层人员更迭频繁,甚至丧失家族企业控制权,因此股权战略是公司治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族信托中的股权转让条款设计出发点应当基于股权移转的功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功能、投资功能以及融资功能,在每一种职能体系下多角度分析规定的转让适用场景,并制定符合每一个家族企业要求的股权转让条款。

         第三,通过家族信托动态治理完成财富传承。财富传承需要有效的生态系统才能实现代际接续,主要原因是基于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和家族成员身份关系的变化。家族企业在进入二、三代管理后,成员间非常容易出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上的分歧,进而引发对公司治理权力争夺的现象,又由于家庭关系和公司管理者的身份重合,最后导致家族冲突,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那么,一旦家族成员要求进行股权拆解或是对受益权分配方案不满,又没有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就会产生诉讼,家族信托的私密性就很难受到保护,阻碍财富顺利传承。家族信托的动态治理一定是家族与公司治理的结合,并形成具有较强执行力的制度性文件,例如,成立家族办公司制定家族宪章。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会对享受家族利益的成员行为作出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家庭矛盾和企业冲突相互激化,产生不良后果。同时,家族信托的动态治理不仅仅强调内部治理能力的提升,而且注重受托人等作为外部治理的积极作用。

         家族信托助力家族财富传承的核心是为家族企业发展奠定重要的物质基础,也通常被称为财富稳定的“基石”,为了完成这一目标,将多代际较为松散的家庭组织凝聚起来,是家族信托的重要内容(周小明、杨祥,2021)。家族成员无论是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或是在家族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都是具有独立意见表达的个体,但在家族信托整体法律框架下,所有成员又作为一个整体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那么,这些家族成员本身因为长期发展,身份关系的纽带作用不是十分稳固,因为家族信托这一财产关系的存在,进一步凝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这是家族信托创始人所期望的,也正是由于这一特殊功能使得家族信托作为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促进财富传承重要目标的完成。

         三、家族信托动态治理的触发动因及其经验借鉴

         第一,由诉讼引发的信托重组以解决家族冲突。20085月香港新鸿基集团郭炳湘先生因企业治理权问题将公司及董事提起诉讼,由此引发了长达数年的法律纠纷。在20096月创始人邝肖卿女士不得不通过家族信托重组对控股公司、股权、受益权重新分配来解决家族纠纷,其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法院的司法途径解决财富传承纠纷,虽然过程繁琐,但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对在法律制度环境下能够获得公正判决结果的充分自信。在郭氏家族信托案中,法院充分秉持公平原则,分析支撑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抗辩的证据是否充分,对于家族资产的确认作出明确的调查。香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十分慎重,尽力保证能判断出受托人的决策是否具备正当性,同时在作出重大决定认定时还需要合议庭对决定的合理性达成一致,因此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杨后鲁,2019)。

         诉讼引发的信托重组是一种被动的调整和治理,一方面说明家族信托动态治理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也说明应该通过主动治理来避免被动治理,被动的信托重组对家族信托稳定性是一种伤害,也容易产生附加法律风险。郭氏家族信托的设立人郭德胜先生和邝肖卿女士创立之初,将受益人股份绑定的过分紧密,并没有预料到突发事件对家族信托稳定的影响,甚至严重影响家族成员关系和家族企业的发展。那么,在法律诉讼强制要求剥离部分家族成员财产的情况下,设立人不得不通过繁密的家族信托结构解决可能对家族企业控制权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重新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和条款考察并不充分,以及需要对大量资产进行重新估值并调整,都增加了设立成本和潜在风险负担,这都是家族信托各方主体希望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因。对家族信托设立人的一个重要启示是,财富传承和资产保护是一个持续跟进、维护和不断修复的过程,需要建立有效的生态系统,面对日常管理和突发情况都需要事前形成可适用的管理机制。

         第二,由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调整引发的动态治理。股权作为一项重要资产可以装入家族信托资产中,而某些法域通过特别条款允许信托直接持有运营公司,那么家族信托将直接影响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和治理权。股权和控制权移转到接班人手中是家族企业完全实现代际传承的体现,这一过程就需要对家族信托中的资产进行再次分配。当成员退出家族企业治理时,为了避免股权向外部转让,造成家族股权稀释,同样需要主动进行动态治理。尤其是家族企业希望进一步获得资金支持扩大规模时,不实施任何的股权融资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企业控制权问题,家族成员往往会呈现十分谨慎的态度。主要原因是出于担心外部股东的引入影响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控制,此时家族信托受托人可以参与整个股权融资计划,从方案设计上给与一定的指导和帮助,降低法律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家族信托的动态治理是与家族企业治理的联动结果,目的是维护家族整体利益的稳定性。

         美国的欧文斯家族从20世纪初创业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四代家族成员的不懈努力,积累了庞大的家族财富。创始人理查德欧文斯不仅是一位商业领袖,同时还是一位家庭领袖,但是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并没有预料随着婚姻、女子出生等原因,发展至第三代时,家族成员之间会由于个性不同,对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进而引发不得不通过拆分股权并解散公司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理查德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及时调整家族信托,采纳了儿子大卫的建议,利用即将召开的家庭会议来讨论有关家庭及其企业的发展。欧文斯家族就是借此机会制定了家族信托治理文件,形成了成员退出机制、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对家族信托的实施动态调整应当遵循的程序,而这份治理文件就是家族宪法的雏形。家族信托设立人主动调整有利于治理结构的完善,避免时间紧迫疏忽了关键信息,同时家族信托的动态治理需要有章可循,并且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和修订目标。

         第三,由于法律制度环境变化,通过信托重组进行税务筹划。家族信托从设立、运营投资到收益分配都需要纳税,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遗产税等多个税种,同时还存在在不同法域设置离岸家族信托的情况,那么庞大和复杂的税额成为家族信托运营的重要成本(施正文、余鹏峰,2022)。家族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上市、企业并购、海外投资等多样化的商业行为都要适应所在法域的法律制度环境,当法律制度发生变化一定会影响企业行为,而这其中又会发生重大资产转移。因此,家族信托本身就需要根据法律制度环境进行动态税务筹划,促进良性健康发展。

         家族信托涉及成员之间的财产分配,是一种比较私密的财富管理方式,因此设立人在税务透明化方面会有很高的要求(马瑞乾,2022)。目前全球已经进入数字信息化时代,各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对高净值人群收入避税制定了详细的措施,那么家族信托在运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及时调整信托设立地点和设立方式,尽最大程度减小因税制变化产生的治理负担。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就是因为特殊的免税制度,成为家族信托的重要设立地点,但同时还要注意的是,所在地的司法环境、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配套基础制度的完善程度都会影响家族信托的调整(高皓、罗钧,2020)。新加坡为了吸引国际信托业务制定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净值人群将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地放在新加坡,一方面说明家族信托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另一方面家族信托设立人和受托人也在逐渐根据自身的目标适应不同法律制度环境。新加坡非常注重将信托资金的管理、税收优惠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资金流向新兴产业,包括公益慈善事业,这同样符合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家族信托通过动态治理以适应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也是一种主动治理的结果,而这种调整往往带来的是全局性变化,对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专业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家族成员在调整的过程中也将进一步理解家族信托的功能,了解税法的权威性。

         四、家族信托动态治理的路径选择

         第一,保持和提升受托资产管理的专业性和持续性,降低信托重组和资产调整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无论对于可撤销信托还是不可撤销信托,受托人一定是家族信托资产调整的实际执行人,从两方面夯实受托人责任最为关键。一是在投资前应当充分论证多样化资产投资的可取性,并熟悉现有信托的投资性质;在投资过程中准确计算产生的资本损失和折旧风险,充分考量税务、投资期限、增长潜力等因素产生的影响;当投资价值降低时及时退出,维护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二是受托人应当对资产价值认知和信托条款正确解读承担信义义务。在信托资产配置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维护受益人利益的最佳方案,对于信托能否持有运营公司,股权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应收账款、艺术品的收益分配等问题都应该作为重要参考。同时,如果对信托资产进行跨法域调整时,非常容易出现受托人对条款内容的解释错误,导致委托人或受益人对分配方案理解错误,最终产生诉讼纠纷。受托人应当以审慎态度进行投资,并通过具体条款约束其行为。

         受托人承担信义义务的标准应该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应当明确虽然受托人具备独立的意思表示,可以自主对财产进行处置,但是处置动机必须是为了最大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在信托协议中也应注明委托人对信托资产的控制程度,控制程度越低,受托人自主性越强,信义义务标准就越高,资产隔离效果就越好,控制程度越高,受托人自主性越差,承担信义义务标准需要平衡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其次,受托人必须勤勉尽职,一方面要求到必要的工作时间付出并表现出基本的诚信态度,另一方面的判断要求是符合职业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衡量因素。

         信托重组是从源头上对财富的再分配,是解决原始信托缺陷的重要方式,其中对家族信托处于实际运营资产的重新指定最为复杂,也是动态治理的重要内容。运营资产的指定也就是将股权装入新设立的信托,而控股权对应公司治权,等同于对控股公司的整体迁移。相比于一般的民事信托,家族信托重组的特殊性不仅仅体现在要考虑信托本身的结构和内容调整,更深层次的是对家族企业的综合治理以及解决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纠纷。

         在重组过程中就要同时保证任何资产没有流失和顺利进入目标架构后完成最终受益权的再分配,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新旧信托属于不同法域时,保障受托人在新法域下能够充分行使对资产处置权。无论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的控制力有多强,信托重组的实际执行人是受托人,受托人在进行股权调整时,必然会被认为参与管理了目标公司,如果公司因为决策失误利益受损,受托人很容易被追究责任,进而影响信托重组效果,所以需要明确受托人权利。

         二是委托人需要履行实际程序参与信托重组,表达其真实意愿。在香港郭德胜家族信托案例中,发生于2009年的7个信托重组,受托人皆通过任命、转让、指定等方式赋予邝肖卿女士处置权利,由其将原信托资产赠与新信托,而非由受托人直接完成,充分体现委托人意志,否则很容易出现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不知情为由对受托人行为提出质疑。

         三是信托重组应当追求每一位受益人的最佳收益方案,而不能损害部分受益人利益。信托重组的原因很多,基于税务筹划、资产变动、公司治理等等,但应当是在维护原信托受益人利益的基础上的优化调整,为了部分受益人利益而损害其他受益人的信托重组容易引起诉讼纠纷,同时受托人也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信义义务。

         四是在资产移转和信托重组过程中都要注重对可撤销与不可撤销条款的理解。如果原信托针对受益人的分配地位有不可撤销限制,那么即使注入新的信托,原信托资产受益方案仍旧受到保护,不受新信托受益方案是影响。

         第二,制定家族信托成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应对家族成员变化带来的受益权再分配。家族成员是家族企业的所有者,也是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无论主动加入或退出,还是自然加入或退出,都需要调整分配方案平衡家族利益关系,因此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家族信托动态治理的重要内容。

         主动加入或退出主要是指因婚姻关系发生的成员变动和家族成员基于自身创业、慈善等目的将股份转让退出家族企业,其对家族信托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于信托财产内容制定的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各国婚姻法对婚前协议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秉持双方自愿和维护公平的原则。在婚前订立协议时需要通知受托人,由于信托的私密性,在离婚时受托人是否向法院进行披露受不同法域相关规定限制,而且会直接影响最后判决结果。二是受益人配偶财产权益的认定。部分法域会首先考察信托财产独立性,以及受益人及其配偶的主要经济来源,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定如何分配财产权益。如果家族信托的设立存在婚姻因素或是信托本身与配偶之间存在商业往来,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会重新考虑婚前协议和受益人分配条款之间的关系。三是股权的内外部转让限制。夫妻双方同为受益人,那么离婚非常容易发生股权向外部转让的情形出现,进而稀释家族企业控制权,影响公司治理。在家族信托退出机制中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式,或是通过婚姻中其他资产抵消等方式解决该问题。对于其他主动退出家族企业的成员,可以视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转让方式,赋予一定优先权利,完善退出机制。

         家族成员的自然加入或退出,主要是基于后代出生和成员死亡,因遗嘱、遗赠或法定继承方式对家族信托受益权分配的影响。在动态治理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两个部分进行考量:一是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一方面可以为后代儿童出生预留必要的受益权份额,也可以预先决定儿童份额,按比例从其他受益人的份额中拨付;另一方面进行信托重组,将后代作为新的受益人参与家族信托分配。二是对于自然死亡家族成员,一般情形会提前进行财产和受益权分配,或根据遗嘱参照继承法完成分配;对于非自然死亡,家族信托中应当制定相应预案,通过生前类遗嘱行为或家族协商解决受益权问题。

         第三,成立家族办公室制定家族冲突解决机制,持续性地解决各类家族问题,降低家族信托法律风险。欧文斯家族在逐渐形成规模公司后就意识到了所有权传承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也开始探索通过家庭会议来解决问题,作为家族办公室的预备阶段,最后于1998年制定了家族财富管理制度。该规范性文件从12个方面详细地规定了以家族信托基金为中心的完整的家族财富管理方式,为家族永续提供有力支撑。目前对家族办公室的功能认知越来越多元化,围绕着家族财富管理,从投资、财务、法律、税务、信息等多方面展开,但其另一个核心目标是处理好家族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好成员之间的角色转换,避免将家庭矛盾引发至公司治理冲突,进而影响家族信托实现财产管理目标(朱丽娜、高皓,2020)。家族办公室存在多种类型,包括内置型家族办公室、单一家族办公室、联合家族办公室,等等,但无论哪种类型一定是基于长期治理的目标。家族冲突的产生不是偶然性的,家族办公室为了整体财务稳定性,有义务介入化解矛盾,选择主动治理家族信托而不是被动治理。同时,家族信托实际执行人是受托人,那么该受托人应该在家族办公室中承担重要角色,一方面降低双重代理成本,另一方面能够以最有利于家族利益配合解决家族冲突,并进行信托的动态治理。

         家族冲突解决机制是在家族财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参与主体、履行程序、解决方案的全方位规定,一方面对家族成员行为形成一定约束力,另一方面体现了家族具备财富整体治理的能力。虽然家族冲突解决机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能够在情感上约束家族成员,实现公司、股权、家族和财富的联合及协调治理。那么,家族办公室在制定该机制时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基本行为准则往往体现家族发展的核心价值观,但是一定要配套符合实际情况的可执行措施,才能保证企业愿景、道德标准等落地实现。二是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争议发生后,家族办公室内设的各类委员会将试图通过调解解决争端,一般会选择分层调解,即使已经进入诉讼和仲裁程序,也不会放弃随时调解的可能。三是充分发挥家族成员的在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以内部主导或内外部共同主导,而不是单一的外部主导。家族成员应该在解决机制中担任重要角色,这既是培养成员内外部管理能力的过程,也是享受家族利益应该承担的责任。完全以外部委托人来解决冲突,很容易造成代理人信任缺失和信息误差,产生额外冲突。四是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工具,信托重组本身也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信托重组会产生高额的成本,往往十分慎重,但信托重组过程就是利益再次分配的过程,通过合理机制有效利用信托重组,解决家族冲突。

         五、结语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通过共享国家发展成果,在合理范围内控制差距,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高净值人群通过对家族信托的动态治理,实现对家族财富的有效管理,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另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家族信托之中,体现了企业家勇于承担高阶的道德责任。动态治理强调可持续性,逐步将法律、金融、管理等多方面的规范制度纳入到家族信托体系之中,从长期发展看,是家族主动建立规范治理生态系统的表现,无论是对家族本身成员关系的维护,还是保障家族企业发展的稳定性都表现出十分重要的作用。家族信托动态治理的愿景就是希望实现家族人文价值、企业商业价值和社会公共价值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