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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落地 业内:体现卖者尽责为打破刚兑做铺垫
 日期:2018年09月19日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1887次 

        9月19日,记者从信托业协会获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这是信托业内首次推出的规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办法,也是协会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
 

        《指引》制定遵循四项原则。第一,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第二,以现有规则为主,辅以个别创新规则;第三,注重普遍适用性;第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某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总体看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业务流程中的相应职责,促进信托公司业务操作规范性,提高尽职履责水平,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的中的前半部分,为打破刚兑奠定基础。《指引》在一定程度填补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不明确的空白,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为打破刚兑做铺垫,但是指引仅是行业自律文件,法律层级较低。
 
        体现“卖着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记者了解到,《指引》主要依据“一法两规”及其他信托业监管规定,参考了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并广泛借鉴了国际上信托法及信托业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指引》适用范围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不得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
        就总体内容来看,《指引》共十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
 
        在产品营销方面,《指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同时,《指引》第十五条还指出,信托公司向自然人委托人推介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作出的委托人风险评估结论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否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此外,《指引》还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信托公司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信托业协会表示,《指引》作为引导信托公司经营行为的行业自律规则,是对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托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益补充。《指引》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维护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业内:为打破刚兑做铺垫
 
        《指引》制定工作自2015年7月开始。在原中国银监会信托部指导下,信托业协会邀请监管部门专家、信托公司专家及业内法律专家参与,通过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反复讨论修改,期间充分听取司法、仲裁部门的意见,广泛征求并采纳会员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并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指引》。《指引》已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某业内人士对本网表示,总体看,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业务流程中的相应职责,促进信托公司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提高尽职履责水平,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的中的前半部分,为打破刚兑奠定基础。
 
        从指引内容看,指引主要是依据信托公司一般业务流程环节,融合了信托法、资管新规等内容,依据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新规较现有实践没有更高的要求,主要新内容体现在信托产品风险评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创新业务操作要求等方面,执行难度并不大,对实际业务影响不高。《指引》在一定程度填补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不明确的空白,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为打破刚兑做铺垫,但是指引仅是行业自律文件,法律层级较低。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本网表示,此责任尽职指引是在信托“一法二规”基础上制定,对规范信托公司业务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关键还是在于落实;个人认为,刚性兑付打破前提首先是明责、定责,其次,有打破刚兑后的应对措施。总之,不会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