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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让慈善插上信托的翅膀
 日期:2017年07月28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2027次 

  7月26日,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中国证券报记者从银监会、民政部及参与讨论的信托公司等处获悉,该文件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今年交办银监会的唯一一项重点改革任务。银监会表示,《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当慈善插上信托的翅膀,慈善信托一定会行稳致远。我们希望通过《办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慈善信托大有可为
  《办法》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管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内容。
  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提出了“慈善信托”的概念,即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业内人士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已形成很大规模的富裕阶层,慈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氛围已经具备,但法律制度不健全、慈善活动不规范、专业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人民群众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慈善法》专门列出“慈善信托”一章,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开始认识到法律制度和金融工具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与此同时,扶贫攻坚已成为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慈善信托可以大有作为。
  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担任。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信托业内一度掀起了慈善信托业务热潮。据银监会统计,《慈善法》实施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为1.24亿元。不过,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办法,之前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基本属于“摸着石头过河”。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办法》的印发,慈善信托业务的流程及相关政策予以明确、细化,大大提高了慈善信托业务的可操作性。
  多措并举鼓励发展
  知情人士透露,《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包括:一是坚持鼓励发展,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二是坚持比较优势,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坚持防风险为本,确保慈善信托规范化、阳光化运行。高度重视慈善信托的金融属性,充分借鉴现行信托公司经营和监管的良好做法,既要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又要积极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慈善信托实践中的瓶颈和障碍。《办法》解决了慈善信托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强了《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鼓励发展是《办法》的一大主基调,为此,银监会从监管角度明确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措施。《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此外,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制定的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规定,一年内开展三笔以上慈善信托业务,或一笔规模较大的慈善信托业务,给予一定加分。业内人士认为,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保基金、监管评级加分,这一系列措施对慈善信托而言既减负又加油。
  在防范风险方面,《办法》针对慈善信托的特殊性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全部公益原则,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二是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三是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是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税收优惠尚待具体政策
  《办法》对慈善信托业务中监管机构的分工作出明确安排。《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办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授权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较《慈善法》的表述更为明确,《慈善法》的规定是“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阻碍慈善信托发展的核心问题。文件起草人士表示,《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做出原则性规定,有进一步明确和推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之意,但具体方案仍有待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