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纳入监管对象范围,厘清了资产评估行业有关主体的运行规则,标志着我国新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的重点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等要求,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精神和“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监管原则,对于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水平,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建立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新原则,明确了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协会的监管内容和监管要求,划分了各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分工和职能,细化了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的出台,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建立了制度保障。据介绍,办法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协会如何保障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激发全体评估专业人员的创造力和创业热情,推动评估行业践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办法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内容,对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独立性、集团化、职业风险金等作为机构自主管理范围,在备案管理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挖掘资产评估机构自身潜力,加强资产评估机构质量和风险防控,鼓励评估机构多元化发展和做优做强做大。办法还明确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和实施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我国的评估行业包括六个专业领域,分别由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保险监督管理五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中,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领域,具有综合性特征。在明确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办法特别注重资产评估财政监督管理与其他评估领域行政监管的协调。在备案管理方面,规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要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在行政检查方面,规定有关财政部门可以联合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在投诉举报处理方面,对投诉、举报事项同时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建立会同处理机制。协调制度的设计不仅满足了行政管理“不冲突、不越位”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有利于整个评估市场的协调发展。
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