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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起步:20万亿资产将盘活
 日期:2017年04月20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张竞怡 浏览:2062次 

        “信托产品登记已经开始实施。对信托机构而言,肯定要投入人力,因为每笔信托都涉及预登记、初始登记、终止登记、变更登记等。虽然目前还未要求存续信托进行登记,但肯定这块也会纳入登记范围。截至2016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0.22万亿元,信托行业已经成为中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如此规模的存续信托意味着大量信托需要补登记。”一位华东地区信托业内人士表示。

        全国统一信托登记制度已经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预登记启动
        4月1日上线的是信托产品预登记系统,并且目前只对新发行产品进行登记。
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信托产品预登记系统,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均在该系统上进行预登记,预登记系统定位于为信托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各银监局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综合服务,实现信托产品的事前报告管理和集合信托产品的发行公示。
        “预登记也只是信托产品登记的起步。”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而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预登记生效,拿到产品唯一发行编码后,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托初始登记。信托终止后,申请人应当在信托清算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终止登记。若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信托变更登记。
        一小步的大意义
        实际上,业界对信托登记系统的探索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上海浦东新区便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该信托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办理信托各项登记手续、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等。
        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制约,该登记中心一直停留在地区性平台发展,且疏于维护。记者登录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官网发现,产品登记停留在2013年3月发行的产品。产品转让最新信息也停留在2015年4月。
        帅国让告诉记者:“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中心并未被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所从事的登记业务是否就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信托登记’,也缺乏法律依据,当时推出的《信托登记试行办法》只是一个地方法规,登记结果也不能得到司法部门的采信。这些因素制约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发展。”
        而受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区域性交易平台无法跨区交易等因素影响,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相关业务发展缓慢,限制信托业长久健康发展。
致力二手信托交易的高搜易曾在2016年年底发布国内首份《信托二级市场调研报告》,报告根据对2432名高净值投资客户和267名理财师进行了调研,并采集了相关平台的信托流转数据。
        报告指出二手信托流转最大的制约因素分别是“缺乏信息”(44%)和流程繁琐(33%)。
        目前,多数信托流转均分散在各家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虽也会提供信托转让撮合服务,但仅限于自身客户和自身发行的产品,受让客户还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要求。另外,转让定价主要基于转受让双方协议定价,因此撮合成功率并不高。
        虽然即将上线的系统只具备部分功能,但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会边运行边完善。
        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信托登记便于监管了解整体情况。若下一步符合条件的更加标准化的信托产品可以在平台上流转,就非常有意义,相当于形成二级流转市场;如果再进一步,信托产品可以在此平台上发行,就类似于银行间债市、股市,这就更有意义了。
而一位正在打信托理财产品官司的律师认为:“信托登记和披露的规范化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如果信托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投资者也需要买者自负,有利于解决刚性兑付问题,而另一方面,如果卖者没有尽责,那么信托登记和披露的规范化也有利于投资者维权举证,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
        财产登记仍有距离
        “中信登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正式‘破冰’,不仅要解决信托产品的登记问题,更具深远意义的是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对《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提出建议,现在需要推进信托登记,明确信托登记内容与效力,最高院建议的信托登记不仅仅包含信托产品,也包含信托财产的登记。”帅国让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撰文指出,要真正建立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道路还很漫长。
首先,在此过程中,一些行业默许的灰色惯例,甚至违规操作可能会被挑明,到底做还是不能做会引发诸多争议和抵抗,除信托公司和当事企业外,跨区域跨行业的政府管理机构也会有利益夹杂其中。
        其次,信托产品登记和信托财产登记还是有所区别的。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已经被要求强制登记,但也就起个验明真身的作用。作为一项西方舶来的法律制度,信托的本意是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础上,实现财产和责任的切割。即一项信托依法设立后,信托财产将独立运作,一般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务的影响。
        帅国让指出:“信托产品登记到信托财产登记,还有非常远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