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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借鉴
 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文章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浏览:1647次 

  税收政策在调整收入分配、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上具有重要作用。从各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各国慈善事业发展中都扮演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通过对各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和比较,我们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可供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借鉴。


  首先,包括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给予了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一般是比照慈善捐赠,但是有些国家慈善捐赠享有的税收优惠比慈善信托更广泛。一般而言,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主要涉及慈善信托委托人及慈善信托本身,受益人获取的收益一般也可以享有免税待遇,优惠的税种主要涉及个人及企业所得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部分国家还涉及增值税、房产税等。
  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一般都给予委托人所得税抵扣的优惠。其中,美国的政策优惠力度最大。符合《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501(C)(3)条款规定条件的慈善信托基金可以申请获取免税资格,委托人(个人)设立私有慈善信托基金一般可享有个人调整后毛所得30%的税收抵扣,最高可以享受个人调整后毛所得50%的税收抵扣(如果是私人运作型基金会),如果以遗产进行捐赠,则捐赠额可全部免征遗产税。企业设立私有信托基金则没有税收优惠抵扣,但如果企业向公共慈善组织(包括公众型信托基金)捐赠,则可以享有不超过调整后应税所得10%的抵扣。美国税法规定,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物包括现金、带有长期资本增益或长期资本利得性质的财物和带有普通所得性质的财物。而在英国,企业作为慈善信托委托人时,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慈善捐助”可以享受所得税抵扣,捐款的抵扣最高额是其应税利润额。如果个人作为委托人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小额慈善捐赠法》,个人慈善目的捐赠(不包括会员费)可以享受免税。英国法律规定“超过3年的个人慈善捐赠可以得到基本和较高税率所有税的豁免。”为了鼓励委托人设立为期3年的不可撤销的慈善信托,在慈善信托存续期,捐赠人每年可享受最多3000英镑的所得税抵税权。遗产税方面,《遗产税法》规定,如果以遗嘱形式设立慈善信托,其中若是永久性慈善信托则免征遗产税,若是有时间期限,慈善信托只在信托期限内享有税收优惠。如果不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则只可以免征财产转让税、所得税。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捐赠人捐赠或是委托人以具有长期资本利得性质的财物设立慈善信托时,在财产转移环节都不需要就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不过在日本,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则远不如英美国家。在日本,对于公益信托税收上的优惠仅适用于货币捐赠,其他物质财产或不动产捐赠未被纳入优惠范畴。如果委托人是公司,则其信托财产转移均被视为在公平市场销售,应就其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如果委托人是个人,信托财产的转移可视为特定捐赠支出,依据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税前扣除。
  在慈善信托运作环节,针对慈善信托财产本身所产生的收入,美国、英国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较大。比如,根据英国《所得税法》、规定,慈善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财产获得的不动产收入、股息、利息、版税、养老金和扣税捐赠物品等多种收入均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根据其《1992年慈善收益税收法》,资本利得用于公共利益的免税,英国对于慈善信托本身的税收优惠还包括减免慈善信托所从事的各种商业活动收入的所得税以及出售捐赠货物时的增值税,但这些活动必须是纯粹出于慈善目的或是主要为慈善目的。慈善信托对其占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业可以要求减免50%的土地税,并还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减免其余的50%。而美国税法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在公益目的上,则全额免税。在台湾,其《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除短期期票利息所得、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外,公益信托信托财产发生的收入不需缴纳所得税。

 
  其次,应对税收优惠地位进行实质性审查。虽然英国和美国对于慈善信托的设立采取比较宽松的准则主义,但是在获得免税优惠时,税收部门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严格把关公益性目的和运作过程的合规性,确保信托财产真正被用于慈善目的。这主要是为了防范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损害国家鼓励慈善信托发展的初衷,造成税收收入的损失。在税收优惠获取环节对慈善信托进行的审查,实际上构成了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管的重要一环。

  最后,应完善税收管理体系。税收优惠政策之所以能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刺激作用,这是建立在这些国家发达的、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基础上的。一个典型的例证是遗产税,美英国家都针对遗产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如美国和日本采用了累进税制,资产越庞大,子女继承时缴纳的遗产税越高,美国10000美元以下遗产征收的税率就高达18%,最高税率达55%(300万美元以上);日本2015年起遗产税免税额变为[3000万日元+10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超过免税额的必须申报遗产税,1千万日元以内税率为10%,超过6亿日元的部分其税率也高达55%;英国和台湾则采用了统一税率,英国遗产税起点为32.5万英镑,税率为40%,台湾遗产税起征点为1200万台币,税率统一为10%。高额的遗产税在客观上刺激了很多富人以遗产设立慈善信托,与其缴纳高额的遗产税,不如把资产拿出来做慈善事业,这样既可以避免缴纳高额税金,也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总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慈善事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催化剂。尽管进行慈善捐赠不是为了获取税收优惠,但是税收优惠确实更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