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加快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持续推进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强化债券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范。
专家认为,近年来境内信用债市场增长较快,债券市场正由“量的扩张”转向“量质并重”发展新阶段。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将更好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在专家看来,不断增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构成《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目的。
一方面,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债券审核注册工作效率和可预期性,持续提高优质企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便利性。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分析,指导意见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债券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同时,指导意见按照扶优限劣原则,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对弱资质企业加强把关,将更好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持债券市场融资渠道总体稳定。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助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明确,强化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债券融资支持,主承销商也应当加强对上述领域的债券融资支持。”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分析,此举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市场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规则,提升企业债券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完善基础制度安排
完善基础制度安排和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是此次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坚持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导向,《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着眼于完善债券注册制全流程基础制度安排,具体体现在债券发行审核注册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注册会、审核会等决策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等方面,且实现了审核标准、审核流程的公开透明。”田利辉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3月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发布两个债券指导意见,成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统一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在制度规则层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一方面,指导意见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提高公司(企业)债券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强化债券业务全链条监管;另一方面,指导意见出台将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功能发挥。
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
综合两份指导意见,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稽查执法力度,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成为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作为债券市场重要参与方,中介机构执业水平长期以来受到关注。《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强化承销受托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依法加强监管和完善立体追责体系。
陈雳举例说,指导意见针对市场反映的债券审计、法律等业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债券审计业务的风险评级管理;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对会计师和律师执业全流程质量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均有助于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
加强债券发行和存续期监管,健全与债券注册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则被视为债券注册制改革的“灵魂”。
“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坚持‘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完善中介机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以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为原则开展现场检查。依法打击‘结构化’发债、返费等承销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坚持‘双罚制’原则。”在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看来,指导意见中关于强化稽查执法力度的举措,将有助于健全与债券注册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