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近年重视有加且被鼓励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正在迎来监管收紧的过程,主要是针对“重大股权投资”。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监管拟收紧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行为,相关新规正在研究中。
据知情人士称,主要监管思路变化在于,要求“保险机构明确长期发展定位与战略,聚焦服务保险保障,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防止盲目多种经营和多元化扩展。”
而此前相关规定则为“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据记者采访了解,监管酝酿的这份险资重大股权投资新规,重点不少。
重申行业“白名单”
在保险投资的语境内,何为重大股权投资?这在现有规定和正在酝酿的新规中,或将迎来不同定义。
现有规定中,2010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明确,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而酝酿中的新规对此有所扩展: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简言之,一位业内人士称,现行规定下只有对相关企业“实施控制”才视为重大股权投资,而将来,对企业“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都可能视作重大股权投资。
“这两个的区别很关键,不要小看多了‘共同控制’这一个词的变化,可以把不少投资行为纳入重大股权投资范畴,进而加以强监管。”该人士称,实际中对共同控制的判断,可能需要结合公司治理、财务等多个层面来进行。
同时,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也可能将予以重申: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资质要求,且限于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养老、汽车服务、金融科技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行业企业。
在这之前,2020年的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新规,放开了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规定保险机构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等因素,可以“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仅需避开“负面清单”(如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等)即可。
而上述计划重申的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相较此前行业“白名单”时期的规定,新增了“金融科技”行业。
新增“禁止情形”,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
另外,监管还拟规定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禁止情形”,这还是首次。
记者了解到的相关“禁止情形”有几类,比如:与非保险关联方共同投资标的企头;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开展投资或委托其投资者权利;利用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未上市企业等作为通道,直接或间接规避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监管要求,违规对标的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同一保险机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标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新增的禁止行为是重点,这也许代表了监管在之前险资自查行动中发现的违规方式或问题。”一位险资人士说。比如,上述方式有可能被用来实现向保险公司的股东单位或特定利益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相比债权类的投资,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尤其是通过共同控制的股权投资方式,实现利益转移的过程更加隐蔽。”上述人士认为,这种环境下,监管酝酿重大股权投资禁止性政策,把制度篱笆扎得更紧一点,进一步彰显监管机构对改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资金运用监管以及防范风险的决心。
鼓励股权投资有序发展,过程中严控新增风险
股权投资是近年保险资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中越来越重视的领域,也是监管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有序发展的业务。近年监管部门通过“放管服”改革,鼓励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金优势,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为实体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提供多层次资金支持。
不过,保险机构整体开展股权投资相对较晚,一方面股权投资能力需要继续修炼,另一方面,一些激进金控平台或产业背景控制的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踩线”行为等新情况也有所冒头。如何在发展过程中严控风险,是保险机构乃至监管要面对的问题。
据悉,监管部门酝酿对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加强监管力度,还涉及防火墙建设、内部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估值管理等多个方面。
受访的保险业界人士认为,从新规的酝酿思路中,能看出监管的思路,通过补齐制度建设、加强风险评估以及加大监管力度,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