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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1056次 

 

     明确受理即纳入监管
  四项业务规则包括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其中《审核规则》是起草发布,另外三项是修订发布。
  《审核规则》首先是明确审核边界,规定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审核关注重点和审核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沪深交易所将根据发行人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成熟度等,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实行分类审核;根据债券品种的性质和特征,对不同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实行分类审核。
  其次是明确审核总时限和各环节的审核时限。沪深交易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审核问询作出回复、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若发行人、主承销商申请中止审核,中止审核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最后是加强审核人员行为纪律约束。
  此外,此次沪深交易所明确受理即纳入监管。即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
  增加银行理财子公司为专业投资者
  《上市规则》《挂牌规则》此次修订事项包括落实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相关要求、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和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投资者标准此次亦得以完善。修订后的《适当性办法》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增加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专业投资者。同时,增加存托凭证作为投资者金融资产计量范围。
  上交所表示,新《适当性办法》将设过渡期。过渡期内,上交所不对债券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将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市场适当性管理予以调整。
  深交所表示,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增强审核进度及结果的可预期性;严格执行规则制度,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