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升级。
去年7月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具体而言,一是落实风险控制,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三是严控跨地域经营,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三项定量指标明确底线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作为近年来银行业兴起的新型贷款方式,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学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办法》较为开放包容,鼓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办法》印发半年之后,监管部门印发《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定量指标,并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在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在限额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董希淼表示,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实行限制,主要是为了约束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30%”这一比例要求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一致。贷款集中度指标,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而限额指标,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
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通知》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这与一贯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明确做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也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上述负责人称。
董希淼认为,《通知》对中小银行影响最大的就是“严控跨地域经营”。这与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本地、回归本源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将带来较大影响。
“但简单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联网贷款,或有‘画地为牢’等问题。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地域经营,按照用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按照社保缴纳地或其他标准来界定,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探索。”董希淼进一步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二是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较长的过渡期,给银行留出了充分的整改时间,有助于保持业务平稳过渡,减少对客户的影响。”董希淼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