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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
 日期:2021年01月19日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浏览:1127次 

 

       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四届亚洲金融论坛上发表演讲时再次提到,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坚决维护法律秩序和主权尊严。
  最近一段时间,“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已经被多次提及。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的演讲中,郭树清就曾提到,要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他表示,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面对金融科技的持续快速发展,我们将坚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底线的积极审慎态度,切实解决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便明确,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
  今年初,央行在部署新一年工作时便立下目标,要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体而言,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紧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强化支付领域监管,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严禁金融产品过度营销,诱导过度负债,严肃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前提下发展,普惠金融服务质量和竞争力稳中有升。
  审慎监管加速落地。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办法》设定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共有5项,包括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权重占比分别为28%、12%、35%、15%、10%。根据《办法》,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银保监会表示,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以及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的参考因素。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谭小芬曾提到,目前各种各样的机构都在做金融科技,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风险。有些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了金融机构,在资本金、风险资产方面,过去没有监管指标对其进行监管,所以其扩张就会带来问题和风险。至于创新和监管之间,一定是创新在前,监管在后,但如果监管不到位,创新就会过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