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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严禁发行人“自融”
 日期:2020年11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932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严禁发行人“自融”。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
  通知要求,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和处分。协会将对相关机构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检查,通过现场、非现场调查等方式访谈从业人员或调阅查看相关存档文件和资料,检查协会自律规则的执行情况,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另外,通知提出,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