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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行业转型发展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1170次 

  继《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之后,与信托行业相关的另一重要文件出台。4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取消外资入股限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业内人士分析称,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及取消外资限制,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政策相匹配,信托并购重组时代似乎越来越近。
  此前发布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专家认为,这将对引入境外投资者创造便利,未来或将有更多外资流入,为我国信托行业发展带来新动能。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除了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的总资产要求,《征求意见稿》还对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行政许可流程、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作了重点修订。
  资管研究员袁吉伟认为,这是继2015年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进行“放管服”改革后的强化措施,上一次主要是将很多监管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监管局,这一次按照新的监管形式,优化了监管内容。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继续贯彻“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删除了信托公司获得特定目的受托人、境外理财资质后开展相关业务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要求,放宽了监管要求;删除了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的部分,这是2015年新加的内容,但是5年来并未有信托公司发行债券,主要可能受限于之前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监管要求,此次删除后,短期信托公司通过债务渠道补充资本的路径无法实现,不过仍然保留上市融资部分,可能会在推动信托公司上市方面有所突破;进一步细化了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的监管要求,将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工作事项。
  助推信托行业转型
  根据《征求意见稿》,推动信托业转型仍是重点之一。《征求意见稿》明确,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认为,《征求意见稿》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比,在信托公司设立条件方面,内容更加详实,增加了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对完善信托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意义重大。同时,要求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对信息科技在业务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信托业务防范风险。此外,调整了信托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有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推动信托业深度转型。
  按照资管新规这一顶层设计要求,《征求意见稿》以及此前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是对资管新规框架内相关政策的延续与细化,对于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业内人士认为,预计未来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的职责范围将进一步明晰与细化,有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开展本源业务,从而真正实现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