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上证报昨日独家获悉,为规范此类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于近日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具体可包括经审计的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情况等。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显著位置披露费率调整办法。
《通知》明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
当然,并非所有长期医疗保险都可以调整费率。《通知》表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条款首要位置以显著字体说明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二是条款中应当对费率调整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费率调整的具体触发条件,明确具体指标和调整标准;首次费率调整的时间以及后续费率调整间隔;每次费率调整的幅度上限;每次费率调整的流程,包括公示方式、公示期间等;费率调整的告知义务等。
像其他类金融投资产品一样,《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将费率调整后的交费数据以投保人认可的方式通知投保人,并告知其有退保或者不再续保的权利。
与此前相关规定不同的是,《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而只需在年度产品回顾报告中以单独章节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率调整的产品名称、费率调整原因、公司决策流程、费率调整公示及投保人反馈情况、费率调整后客户续保情况,以及费率调整对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利润测试、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投保人正确理解并接受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耐心解答投保人对费率调整的疑问,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