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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新规
 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1190次 

   7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五、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六、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
  七、对于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八、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九、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十、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交易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通知》对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信用增级安排做了具体要求。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