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要求突出开展债转股及其配套业务;鼓励“收债转股”的同时,允许通过多种模式开展债转股业务;规定所需资金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业务模式方面,《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债后转股”的方式开展业务,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通过债转股、引入新投资者、原股东资本减记等方式,推动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对象企业及其原有股东等利益相关方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实现真实债转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了在满足机构设立需求的同时,防止“一哄而起”,确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具备相应的风险抵御能力。考虑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是作为银行业债转股实施机构,《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并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
在资金来源上,《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设立附属机构,由其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实施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职责分工,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有效风险管理框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股东银行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并对附属机构进行并表管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债转股不仅要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还应以此为契机,推动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为转股企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