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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受关注 委员支招加快落地
 日期:2017年03月07日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2060次 

  2016年之前,关于慈善信托的建议提案主要集中在推动慈善信托发展、探索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等方面;2017年,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点则在推动慈善信托落地更为细节的配套制度层面。


  慈善信托配套需落地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启了慈善信托的元年。当年,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0.85亿元,合同金额规模30.85亿元,涉及教育、扶贫、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翟美卿连续多年关注慈善信托,她告诉记者:“尽管慈善信托已跨出历史性的一步,但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新时期,后续如何更好落地,还得看政策制度建设的推动力。”
  翟美卿进一步表示,慈善信托配套税收政策未明确,导致大额捐赠资金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不高;另外,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难度大,日前,《民政部、银监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慈善信托备案出台相关细则,要求设立备案时,慈善信托受托人需提供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但实际操作中,慈善组织往往因无法在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而受阻,无法成为受托人。
  实际上,由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目前国内仅有一例成功案例,即“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在业内人士看来,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实现了慈善信托业务创新,有利于树立慈善组织透明、专业的形象。


  
优化慈善信托配套政策
  在翟美卿看来,慈善组织的资金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慈善事业的可持续性。慈善组织的资金不应是一口封闭的水池,而应是能持续更新的水循环系统,一方面投入慈善事业;另一方面不断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加高效和持续的资源。否则,慈善组织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慈善法》将慈善信托纳入法律规范,已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慈善组织资金自我成长能力的重要性。
  对于如何尽快优化慈善信托发展的相关政策,翟美卿认为,应让司法、税收、央行、银监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发挥慈善信托的积极作用,反哺慈善事业,推动慈善信托焕发盎然生机。她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加快对慈善信托的税收鼓励制度建设。要培育慈善信托顺利发展的土壤,税收鼓励制度不可缺位,建议尽快启动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建设,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负责执行。慈善信托票据涉及政府多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建议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充分协作,尽快组织制定并发布慈善信托票据具体制度文件,加大税收优惠在慈善信托实践中的执行力度。
  二是扫除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障碍。建议央行积极参与到慈善信托的制度统筹上来,建立促进《慈善法》落地的银行专用账户开立规则,同时银监会给予专门的业务指引,允许慈善组织开设专用于慈善信托的银行账户。
  三是鼓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间的多样化合作。例如,除现有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执行方的模式以外,还可以鼓励构成“双受托人”模式。在这一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公益信托具有公益财产破产隔离、公益财产多样化、公益资金归集渠道多样化、公益财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透明运作等优势;而慈善组织具有税收优惠的制度优势,同时在公益项目运营方面更具经验。因此,通过设立双受托人,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实现专业化分工,相互促进。
  四是鼓励慈善信托在法律体系内的大胆创新。如鼓励受托人(信托公司、基金会)以集合信托的形式由更多小额捐赠人发起慈善信托;鼓励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结合,开展综合的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使高净值人群财富得到合理的保护并应用于公益慈善领域。

  
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的优势
  慈善信托以其设立便捷、运作灵活、监督机制完善等特点,在国外得到很多捐赠人的青睐,是国外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信托公司本身除了具有破产隔离优势外,还在投资运作、资金募集等方面有很大的制度优势,将这些制度优势转变为慈善信托产品优势,就能够克服基金会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使慈善信托与基金会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共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信托公司对慈善事业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

  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公司是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慈善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避免了管理人自身经营风险向信托财产的蔓延与波及。
  管理规范,透明度高
  制衡机制完善
  通过信托受托人、监察人、管理人、监管机构四位一体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完善的治理结构,保证公益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使用。
  信托公司与现有基金会相比,有更严密的组织管理结构和监管体系。信托法规本身已对慈善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提出了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包括年度、季度信托事务管理报告、信托终止后的终止报告和清算报告等。信托公司拥有更为严密的财务系统和更为可信的信息披露能力。
  费用较低
  设立简单
  慈善信托管理由专业受托机构负责,可节省管理运营费用。
  慈善信托没有最低规模和存续期间的限制。
  信托业务成熟化
  资金筹集持续化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已日渐成熟,其他信托业务的成熟经验可以为慈善信托的有效开展提供宝贵经验。
  慈善信托产品可以借助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渠道资源进行营销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