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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最高偿付50万 99.6%存款人全额保障
 日期:2014年12月01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2149次 
        中国人民银行11月30日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凡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对金融机构缴纳保险金实行差别费率。
  意见稿称,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此外,为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保险费率的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可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在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
  温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