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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个人征信不良信息超过5年应当删除
 日期:2013年01月31日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2184次 

     《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酝酿十年终于正式出炉,并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央行征信局局长王煜认为,《条例》的出台首先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明确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之责。
  人民银行监管之下,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被摆在相当重要的位置,为此《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简单说,考虑到个人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管理相对严格,不仅有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最低要求,还应获得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准和许可;而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则相对宽松,只需按规定到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备案即可。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王煜介绍,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如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央行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的5年,而并非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
  对于违规查询信息数据库等行为,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较以前的规定要严厉。
  此外,中国的征信行业过去十年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建成了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
  据央行征信中心负责人介绍,由央行组建、央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有关信息。
  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搭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框架和基础,未来可能有直接采集或间接采集两个技术路线:一,由该数据库直接向银、证、保、外管等部门直接采集数据;第二,也可由后者先建一个小库,自行采集,然后再接到人民银行数据库里面。
  “目前,两条技术路线目前都在尝试,两条路线不排除同时试点走的方式,最终目的是建成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上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