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不成蚀把米。
2008年,一种名为累计认购期权合约 (全称: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简称“KODA”)的结构性产品让不少投资者亏到无底深渊。
内地富商郝婷正是其中之一。
5月7日,香港高等法院首次对一起涉及KODA合约官司开庭审理。2009年2月,星展银行(下称“星展”)曾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郝婷,并追讨9400多万港元,及2355万日元购买KODA的透支款项。时隔3年,官司未了。郝婷反控星展对客户进行不良销售,交易前未告知投资风险,向星展索赔银行账户里原有的8000多万港元。
5月8日,该案继续在香港高院开审。该场聆讯中,郝婷辩方律师抗辩称,根据当时双方签订的销售文件,星展的客户经理销售摩根大通产品的过程中并未告知郝婷其中的汇率等风险。法官亦表示,星展应在销售KODA产品前,如果能告知郝婷其中风险则更佳。
本报试图联系星展,但因目前事态敏感,官方拒绝回应。
激辩风险提示
2007年8月,郝婷在私人理财顾问黄伟业说服下,陆续将8000万港元存入星展。其后,黄伟业向郝婷推荐KODA产品,并在当年9月至11月,郝婷以旗下BVI公司Sanhot为名,与星展先后签订了18份以股票为标的物的KODA合约。再后来,她又在星展追加4份以外汇为标的物的KODA产品,并为星展担任贷款担保人。
2007年10月底开始,受次贷危机的影响,股价开始一路暴跌。由于郝婷未按合约要求在股票低于行使价时,以行使价买入双倍股票并沽售,让星展需替她承担这一风险,进而造成星展损失9200万港元。
控方资深大律师翟绍唐称,郝婷曾告诉星展客户经理,2007年,新疆新鑫矿业(03833.HK)在香港公开招股前,郝婷获得该公司的配股600万股,并在配股后次日售出520万股,从中获利。另外,她亦曾被中国自动化集团(00569.HK)邀请为该公司提供财务意见。
翟绍唐指控称,以上信息说明,在投资KODA产品前,郝婷的经历已能被认可为一名专业投资者。
一位接近星展的消息人士透露,郝婷向星展透露过希望赚取高一些的回报,买入KODA产品后,亦曾获利不少。然而,当后来股价下跌后,郝婷却拒绝行使高价买入股票的合约。但他亦表示,在雷曼事件爆发前,不少私银向客户推荐该产品时,会以“打折股票”这样的噱头来吸引客户,容易让客户忽略其中的杠杆风险。
解构KODA
事实上,KODA是一种设计极其复杂的衍生产品。
KODA一般是由投行设计开发,由投行向私银销售,私银向客户销售,产品挂钩股票、外汇,或石油期票,同时投行锁定价格上、下限。交易过程涉及3个价格:取消价、市价、行使价。
以郝婷的案件为例,2007年9月,她与星展签订一份KODA协议,在合约期内,若该股票产品的取消价和行使价分别为120和80港元。当股票市价高于行使价80港元时,她每天可以用行使价购买投行为其提供的股票。但当股价高于取消价120港元时,她不能继续以80港元购买。另一方面,当股价跌破行使价80元时,郝婷需按合约每天双倍吸纳股份,并同时抛售,每天都必须边买边抛,风险不封顶,直至合约终止。在此过程中,无任何对冲提供。
据在香港一位负责KODA产品销售的职员告诉本报,签订合约时,郝婷需向星展提供保证金8000万港元。随后,星展会根据她的资产状况为其放大投资额,在杠杆作用下,郝婷总计亏损的接近2亿港元就是合约数值。
若私银与投行的协议中声明,需保证客户按照合约行使操作,则在客户未按合约执行操作时,需代替行使。若协议中,私银只作为投行与客户的中介,则只收取佣金,而无需在客户违约后代替行使,并承担风险。
正是由于郝婷在股价大跌后,拒绝行使合约义务,终致星展利用她的账户行使该义务后,不仅账户里的8000万港元蒸发,账户透支额亦高达9400多万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