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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牵头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
 日期:2011年12月25日 文章来源:财新网 浏览:2451次 

        接近央行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高层已决定由央行牵头协调“一行三会”新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

  此前,“一行三会”各自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已经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但若 “一行三会”各管一摊,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核心,该机构的设立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市场对此充满疑问。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由央行牵头协调,未来有望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或制度,在此宏观原则之下,有助于各部委各有分工有效运作。

  2010年,央行即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最终方案改变了效仿美联储等在央行下设统一机构的初衷,而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

  目前,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但目前筹备工作进展速度不一。快者如保监会和证监会,保监会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于10月底成立,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局也挂牌在即。央行和银监会的方案则稍慢一步,但成立相关机构仅是时间问题。

  此前据财新记者了解,央行下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置为司局级单位,编制有数十人。银监会则可能将拟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与金融创新监管部门的部分职能合并。

  央行的这一动议来自于国际监管新趋势。

  2000年英国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人、投资人等均纳入。本轮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足, 2010年7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自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一项重要改革即在美联储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署,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拥有监督、检查和执行权。该机构旨在帮助消费者避开金融机构隐性收费和欺骗性借贷等金融欺诈行为,负责实施美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金融保护措施,成为金融机构的监视器。

  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三条主线:完善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如巴塞尔Ⅲ、建立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以及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央行的基层行已探索试点金融消费者保护一年有余。早在2009年,央行即授权研究局和西安分行启动了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并推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试点。

  今年10月,央行将“西安模式”推广到各分行。央行要求以各分行的法律事务部为主,设立机构,公布统一的投诉电话,成立保护中心,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做好投资者教育的宣传工作,形成消费者保护机制。

  此外,央行有关课题组还建议构建“消费者自身、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当局、仲裁或司法机构、理论界、媒体舆论”七位一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开通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建立监管当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央行建立整个金融业总的数据库,定期监测分析,为日常监管、政策制定等提供依据,探索典型案例的通报与共享。

  “的确,一个更高规格、更强协调力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需要的。央行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后危机管理的三大支柱之一。”一位监管官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