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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与信托的区别?

        由于目前尚无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统一监管,市场上各种有限合伙基金较多,鱼目混杂。加之很多销售人员不专业、不合规的营销行为,也使得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基金雾里看花,难辨真假与优劣,有时甚至认为P2P、有限合伙、信托是同一性质金融产品,风险相当。因此,大有为避免投资者遭受损失,特在本期就信托与有限合伙基金的几个主要区别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1、从设立条件看
        信托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信托公司成立必须经银监会审批,取得《金融许可证》方可经营。设立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须达到3亿元人民币,且必须是公司设立时的实缴资本。
        有限合伙基金系非法人组织,目前无监管部门,仅需工商注册便可自行成立,无须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只对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及达到募集规模的基金由发改委备案,且并不具有强制效力。有限合伙基金设立时无法定资本要求,出资时无需验资,也不必实缴,采取认缴制,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行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从股东要求来看
        为确保信托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实力,银监会不只对信托公司本身的条件、资本有法定的要求,同时对信托公司的股东也规定了条件。信托公司的股东只能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同时还对法人股东的净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入股资金等都有明确规定。
        有限合伙基金只是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基金,法律对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无法定要求,出资人在法律文件中自行约定。同时,对有限合伙的股东无资产、财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定条件限制,有限合伙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关系,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集合委托人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也可进行债权、权益及组合方式投资。除此之外,信托公司还可接受某项具体财产或财产权益委托,通过自己的管理使其增值向投资人分配收益。
        有限合伙制PE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只能接受投资人货币,进行资金投资,不能接受投资人实物或财产权利投资。
 
        3、从团队专业性来看
        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有法定的条件,须经银监会对任职资格审核后方能上任。同时,具体负责项目投资的信托经理也有法定的从业条件,且为确保信托经理承办业务的独立性,法律还做了很多任职禁止的规定。
        有限合伙基金由于没有法定的强制监管,合伙人及管理人任职条件并无法定要求,团队的专业性取决于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自身能力。
 
        4、从项目风控能力来看
        为了确保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银监会从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偿付能力、净资本等多方面进行监管,并对信托公司具体的经营业务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及监管规定。细化到任何一个项目的投资,监管贯穿始终,包括信托立项、合同文本、募集成立、贷后管理、信息披露、资金或财产的托管以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等。关于资金安全方面,法律要求对投资者的资金统一实施银行保管,由银行对投资者资金在投资期内的划拨、结算进行办理,并有权在信托公司违法或违反信托文件操作的情况下,拒绝指令并向银监会报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有限合伙基金缺乏外在的监管,所有的项目投资运作及管理监督都依赖于《合伙协议》自行约定,有很大的随意性及不确定性。如果投资人不具备金融知识,合伙协议的约定仅依赖于管理人自身的自觉性,投资人很难通过协议对管理人给以有效约束。因此,有限合伙基金的外在、内在约束性均不强。关于资金安全方面,有限合伙基金也声称由银行托管,但本质上依然是资金划转、结算的功能,银行对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安全不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