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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B、P2P知识系列问答(二)——P2P、P2B与传统的借款关系有什么不同?

        Q:既然P2P、P2B本质是借款关系,那么它与传统的借款关系有什么不同?
        A:传统的借款关系是一对一的,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签订协议,构成借款关系,出借人自行选择借款人,对其行使完全的债权人权利,并自行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法律风险。即使有居间方,居间方不参与借款关系,也不承担债务人不能履约的法律风险。
        但P2P或P2B与传统的借款关系不同,投资者并不直接接触借款方,由平台自行选择借款方,并签订《借款协议》后,以债权转让人的名义向投资人转让债权,使投资者资金间接投向借款方。投资者投资的权利依据为《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人系平台指定人员。由于一对多的借款模式,众多投资人无法实际向借款方主张权利,因此投资人(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平台与投资人签订类似《金融信息及信用服务协议》的合同,授权平台代为行使及本息划转、催收工作。由于借款人是由平台自行选择的,相关借款人贷后风险的监控也是由平台操作的,因此,平台为获得融资,通常引入担保公司采用本息担保的方式对投资人资金安全提供保障。
        显著区别的是,P2B投资者受让的是一个借款人的部分债权;而P2P投资者受让的是多个借款人的部分债权即债权列表。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受让的债权与平台出借的借款并不匹配,平台通常会发行不同期限、利率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对应的是一个部分债权(P2B)或多个部分债权(P2P)。因此,这意味着,购买不同期限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不同,很多理财产品在到期时,实际对应的借款却并未到期,平台一般会通过将投资人受让的债权进行二次转让或通过自有资金赎回的方式满足投资者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退出的流动性需求。
        由于P2P、P2B产品门槛低、金额小、手续少、融资快等特点,满足了普通大众的投资需求,也满足了社会众多的个人、私营业主及无法从银行、其他渠道借款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普惠金融的作用,这也是其在市场上较为火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