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12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59526188
传真:010-59526111
网址:www.dayouwm.com
邮箱:service@dayouwm.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大有商学院>>理财讲堂
司法机关不问当事人是否存在要成立真正的信托关系的原意,只从现实情况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效力,即是鉴定信托。鉴定信托的当事人,一般都是以习惯办事的,原来没有要成立信托关系的意思。
鉴定信托与法定信托的共同点都是经过司法机关断定而生信托的法律效力,不同点是法定信托必须确定当事人的原来意思表示才能断定其信托关系效力。而鉴定信托无须推测当事人的原来意思表示,只要依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成立信托关系的条件,即可断定其信托关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