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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职责和业务

 

商业银行是指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的职能包括:
1、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货币资本的企业,其从事放款和投资业务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和其他形式吸收的资金。
2、支付中介职能,即货币经营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其间接业务上:包括汇兑业务、代收业务和代理业务等,这是商业银行吸引客户和提供社会财富服务最主要的方式。
3、信用创造职能,这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最显著的特征。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在支票的流通和转让结账基础上,贷款可以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取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整个银行体系可以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这就是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
4、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商业银行在其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中不断地创造着各种金融工具,如可转让定期存单、各种金融债券、银行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
5、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除了资产负债业务和汇兑、结算外、还有其他业务,因为这些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而且不影响银行资产与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所以被称为表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