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予以了清晰的定义: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财产的隔离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是《信托法》试图体现的主要含义。鉴于风险隔离和权利重构的特点,受托人以有限责任第三方的身份,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和优化,进行个性化的产品设计,对委托人资产进行管理,在资产转移、传承和安全保障中发挥他方难以替代的作用。
作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纽带,信托公司提供从基础设施投融资到兼并重组等全程序金融服务,并向专业理财机构转型,成为对现有金融体系和金融工具的重要补充。
但是,与国际通行的信托概念和业务方式相比,国内信托业务以产品为导向。“信托”这两个字因此常常被解读为以投融资工具为基础、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与财产的传承和保护相距甚远。与其它理财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特别是贷款信托)收益率优势明显,在宏观调控环境下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市场的发展加深了市场主体和客户对信托只是一种金融产品的误解,导致了完整意义的信托在金融体系和私人银行业务中的严重缺失。既然信托是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边财产关系的确定,信托就不应只是受托人对理财产品的单项开发和经营。同时,信托公司作为独立服务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有限责任第三方的观点也应该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
信托在西方世界也经历了发展、繁荣和创新的过程。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地,现代信托的标的已经从货币和有价证券扩大到不动产、股权和债权等,受托业务涉及财产管理、遗嘱执行、监护赡养和财务咨询等多方面,公益信托盛行。信托业务的开展与私人银行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在法律制度逐渐健全的同时,委托理财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
由于对信托概念的误解、对相关法律的不熟悉、以及与信托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机构业务重点的偏移,私人银行在推行完整意义的个人和法人信托方面的有益尝试还显不足。承认私人财产的合法性是信托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中国,信托和物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包括公示、登记、税收和监管等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如何充分将信托为私人银行所用,进行资产保护、传承和高端投资,是中国私人银行业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中国私人银行急需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的创新,在推动信托方面更需要提高意识并加强内部能力建设。高净值人士急需解决财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子女教育、婚姻财产、遗嘱管理、合法节税、退休养老和财产存续等。这些都依赖于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托的综合筹划。完整意义的信托计划可以首先从金融资产开始,充分开发这一片充满成长机遇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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