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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制度  

 

        所谓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其中,证券公司被称为介绍经纪人(IB)。
        1981年美国期货业协会设立了注册登记制度,IB最初用于谷物仓库中,是为农场主进行服务的,同时也为农场主提供避险交易。IB制度搭建的是券商与期货公司间的业务合作关系,期货公司将占据对券商的主动权。虽然目前国内的IB制度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券商、期货公司对IB制度的讨论,一直就没有停止。

        我国即将出台的IB制度的准入门槛可能较高,在全国100多家证券公司中,预计只有创新类证券公司才能获得IB资格。同时,由于证券公司更愿意控股期货公司而非参股,这样就将会有一部分不愿意丧失控股权、也无意让证券公司重组的期货公司,将选择重新注册自营或资产管理,这样就不需要依赖证券公司的营销渠道及资源。而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期货公司,如上市集团公司旗下的期货子公司等,有能力自行增资扩股,以达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要求的资本金水平,它们将会选择走专业化期货公司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