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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管制的代价及利率市场化的变数  

                   利率管制的代价及利率市场化的变数

“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为我国短期和中长期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疏通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信贷市场的利率传导渠道,构建完整的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稳步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五年下来,央票利率近似短期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Shibor成为债券市场的参考利率,成为利率市场化的扛鼎之作,尤其是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大规模发行及其利率的市场化。但存在的问题是明显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信贷市场的利率仍然分割,贷款下浮下限除个人住房贷款外没有扩充,存款利率上浮也未启动。

十二五规划中,再度提出了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即通过选择具有硬约束的金融机构、逐步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等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近期央行行长周小川也发表了关于利率市场化的演讲和文章,央行研究局等部门近期就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召开过专题会议,利率市场化似乎终于迈入了快车道。

之所以目前加快利率市场化有望进入议程,也与过去几年的中国银行业改革有着直接联系。以农业银行(601288)成功上市为代表,自2003年开始的国有银行改革取得了收官成功。这对利率市场化改革有着两层含义:其一,是银行业改革强化了银行体系的财务硬约束,自主经营权强化,为利率市场化打下了基础;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是过去多年对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利差管制,为银行业改革保驾护航,在银行业改革成功后,不再需要也不应该再通过利差管制反哺银行业了。

201012月,《财经》杂志第25期发表封面报道《解密国有银行改革》,该组报道对2003519国务院的国有银行改革方案汇报进行了描述,改革方案设计论证者分析认为,为了给银行提供几年休养生息的机会,央行可适当提高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基准利率,并使利差除能够覆盖当前的业务成本和平均风险损失外,还应略有余地,使得银行财务状况进一步得以改善。该报道还评论称,以利差来为银行创造利润空间并消化资产减记的做法,仍在维持。参与此次改革设计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允许这种利差存在的现实条件是,当时在拉动GDP的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中,消费占比很低,而国民储蓄率又过高,防止存款利率过高,可以降低居民的储蓄意愿,进而将储蓄资金转化为消费,也可促进直接融资渠道的加快发展。从以上的信息来看,官方有意选择了通过迟滞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利润反哺银行业,为国有银行改革的成功保驾护航。

2003年至今,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在垄断利差的反哺下,中国银行业取得了大量利润。20109月,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了2010年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国工、中、建三大行排名第71415位;按资产排名,工、建、中分别排名第111821位;而按利润排名,工、建、中三大行却名列全球银行业第一、第二、第七位,包揽了冠亚军。整体入榜的中资银行一级资本只占千家银行的8.9%,但税前利润却占到了25%

利率管制为银行业改革承担了多大规模的成本? 2009年底,美国知名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两位高级研究员Morris GoldsteinNicholas R.Lardy发表了一份报告,对中国负利率问题进行了研究,报告测算的结果是,在2002年(当时的CPI下降了0.8个百分点)到2008年上半年(广义CPI上涨了7.9%)期间,通过降低银行给储蓄存款支付的实际利率,中国家庭实际上被征收了隐形重税,这一规模高达6900亿元。

2008年底至今的这一轮信贷扩张中,尤其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扩张,包括监管机构在内,市场普遍认为,银行业因为信贷扩充而承担了严重的潜在风险。在这种风险面前,市场肯定会存在疑问,为了应对下一轮可能的风险,利率和利差管制会不会依然成为潜在的政策选项,来继续维持这种反哺格局呢?这是未来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变数。

附: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利率市场化有这样几个内容:

第一,外币存贷款利率。分几步放开国内外币存贷款利率,这主要发生在2004年之前。

第二,扩大银行的贷款定价权和存款定价权。2003年之前,银行定价权浮动范围只限30%以内,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2004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还没有完全放开。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

第三,在企业债、金融债、商业票据方面以及货币市场交易中全部实行市场定价,对价格不再设任何限制。随着各种票据、公司类债券的发展,特别是OTC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不断扩大使价格更为市场化,很多企业,特别是质量比较好的企业,可以选择发行票据和企业债来进行融资,其价格已经完全不受贷款基准利率的限制了。

第四,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20068月,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20085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灾后重建,人民银行于当年10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但是,我们也看到,实际上金融企业并不是特别地愿意自己对住房抵押贷款定价。